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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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工作,其他股队所按分工安排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本单位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单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
(二)机构设置;
(三)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市场监管业务工作动态;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
(二)泾县人民政府——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告栏、宣传栏等。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股队所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应严格落实“三审制”及保密审查。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股队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