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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16-10-14 00:00 来源:泾县林业局 字体:[ ]

泾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与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和公开一致原则、权利平衡原则和严格审查原则。

第三条 对于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并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交叉的重要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报请所有相关单位进行审查,批准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四条 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在信息发布前,应当与其进行沟通、协调和确认,保证不同单位发布的同一事项信息内容一致性。

第五条 本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知情权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请泾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本局内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各单位、股室的主观能动性,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共同推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