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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县区(市)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无 无 无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泾政办〔2021〕1号
生成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2-11
关于印发《泾县“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11 16:38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泾县“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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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



泾县“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广大诚信纳税企业解决融资需求,有效扩大融资渠道,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关于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皖金〔2015〕66号)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税融通”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向依法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担保贷款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贷款用途

第三条  “税融通”业务适用于我县境内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中小微企业(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类、产能落后、环保不达标企业不在支持范围内)。

第四条 贷款人除满足第三条要求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有两年及以上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诉风险;

(二)近两个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

(三)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需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第五条 贷款资金限于借款人用于企业采购、生产、销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贷款资金进入股市、期市和高利贷等领域。贷款资金用途由具体贷款银行负责监督。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以下情况确定贷款额度。

纳税等级为A、B级的,一般按其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不超过5倍核定贷款额度;对资质条件好的民营企业,放开“税融通”额度5倍上限限制。单户企业具体贷款额度由承贷银行、县担保公司根据企业总体情况确定,单户企业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额度一个年度内可循环使用。对由县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供抵质押物作为反担保。

第七条  每年4月底前,税务部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B级及以上中小微企业最近两年纳税记录、纳税额、税收增幅等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评级情况,结合成员单位意见,将符合“税融通”业务的企业名单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示结束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名单下发至各金融机构及县担保公司。在本年度公示后到下一年度公示前期间,如若企业信用出现明显变化,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最新信用信息为准。

第八条 贷款利率。银行对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发放信用贷款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由县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应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当期公布的市场利率的20%。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九条 已公示并需办理“税融通”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参照以下情况确定经办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

(一)企业自行确定经办银行,按照银行相关流程办理业务。承贷银行按月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确定县担保公司为“税融通”业务担保机构。需要担保的企业按照县担保公司相关流程办理业务。县担保公司按月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县担保公司制定“税融通”业务担保贷款操作流程,受理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对“税融通”业务制定管理办法,设立单独流程,单独考核,单列额度,及时放贷。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办理时间不多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银行及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需建立沟通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部门合作、资源合作、风险分担、信息共享等合作模式。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负责核算中小微企业纳税信用状况,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动态管理纳税人信用,及时向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等涉税信息;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共享新增贷款、还贷记录及企业外部评价等信息。

第十四条  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需与税务部门签订保密协议,遵守《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合法、合规使用涉税信息。

第十五条 “税融通”贷款企业需在经办行开设专户,便于经办银行实施全流程资金管理,严控贷款风险。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对“税融通”贷款加强贷中、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使用符合审批用途,资金划转符合规定程序,加强实地查访,及时掌握企业近期经营状况。

第十七条 若借款人出现还款能力变化、纳税信息恶化、有重大涉诉风险等情况,县担保公司可采取保全措施或补充抵质押担保条件。对于严重违法违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银行需做好“税融通”业务不良贷款统计工作,每月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不良贷款情况。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应积极参与“税融通”贷款的后续管理与辅导,定期走访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协助银行清收不良贷款;在年度信用评级时,充分考虑企业还贷信用因素,依法依规调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税融通”业务出现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风险补偿纳入政银担“4321”风险分担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税融通”联席会议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5日发布的《泾县“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泾政办〔2015〕28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