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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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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314Q/202310-00016 组配分类: 司法之窗
发布机构: 泾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3-12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0-24 16:08
2023-12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24 16:08 来源:泾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刘X。

被申请人:泾县公安局。

住所地:泾县泾川镇谢园路。

法定代表人:苏志刚,职务:局长。

2023年5月17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4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泾公﹝治﹞行罚决字﹝2023﹞228号)不服,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泾公﹝治﹞行罚决字﹝2023﹞228号)。

申请人称:2023年4月21日,本人告知妻子朱XX,回家看儿子刘X并打算缓和一下关系,并多次告知其具体时间以及位置。4月22日,凌晨时许,回到家就被桃花潭派出所XX沈XX、民警吴XX、辅警陈X、王XX当作犯人一样对待。他们大声呵众本人,让本人别动,上来就直接搜身,事先并未明确告知其执法行为和依据。并在搜完本人身上未携带任何物品之后,民警吴XX和辅警XX,依然强制对本人实施暴力行为。

1、辅警王XX对本人直接使用某化学武器,引起本人眼睛极度不适,疼痛难忍,并未提前告知要使用。

2、在确定本人没有行动意识之后,民警吴XX依旧强制撕扯本人衣物,把本人打倒之后,将本人的脸按在水泥地上多次磨擦,致使本人右侧脸颊受到严重创伤,至今还肿胀、疼痛难忍,并用手铐,将本人双手死死铐住不能活动,一双手流血不止,至今仍有伤疤痕迹,并用双脚用力按住本人后背,致使轻伤.

3、在本人表失所有行走能力之后,因眼睛被不知名化学物品损伤,疼痛难忍,要求提出清洗眼睛,并在多次之后,均被无视,全程均强制,并没有给予公民合法权益与诉求带至派出所。

4、带至派出所之后,不顾本人千里奔波的疲累和复杂的心情以及眼睛疼痛,强制将本人鞋子脱了,将本人关进一个小房间泪直流的情况下,不顾本人死活,要求本人识别面部放物品进储物柜,本人告知,眼睛难忍,睁不开眼睛,其不予理会,并说:“不需要你睁开眼睛!

5、在当天晚上,本人衣着单薄,浑身湿透的情况下,要找喝水,衣物等合理要求,均被无视,导致本人当夜鼻涕不止、发烧以及多种疼痛,实在忍受不住的情况下,多次要求去医院验伤、看病均被呵斥并欺骗等,一直等到了一天一夜,也未答复并解决。

6、我对处罚决定书上本人X胁他人安全的行政处罚行为表示不服: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①未深入了解情况,仅凭主观因素,视本人为犯人对待处罚,并对本人造成重大伤害。②我和妻子之间,属于家庭矛盾,在此期间,未见过妻子与家人一面,作为执法机关,对待家庭矛盾不予调解,反而因私怨打击报复,愧对人民和国家的信任。

7.我对处罚决定书上,本人阻碍执行公务的行政处罚提出申诉:利用执法机关的权力,给本人乱扣罪名,不符合事实依据。

①本人是一各合法的纳税公民,享有知情权,自由权,在未调查清楚事情经过以及客观事实上,就对本人采取取暴力行为,本人有理由相信,是打击报复。②在对本人实施暴力过程中,并未提前告知,其执法行为,以及要求配合。③在使用暴力之后,本人已经来失所有行动能力之后,枉顾公民生命安全,不子清洗眼睛,无视人权。并X胁、恐吓“这是在中国,如果是国外,直接枪毙。当时,我很惊讶,很难想象在中国,在一个执法机关内,信赖的人民警察。居然能说出这种话。④在处罚是决定下来后,不是一时间把本人送至拘留所,要等到凌晨2、3点再送至,是为了在时间上,再多关本人一天时间吗?可想而知,打击报复行为有多么明显。⑤在路上X胁、恐吓本人,不准上诉、不准复议,否则后果自负,并欺骗试图安抚本人,说已经从轻处罚,不然要进看守所,负刑事责任;并在当时未给予本人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决书还是拘留所给的。⑥在笔录其间,治安大队队长对本人进行诱导、安抚等手段,诱使本人说话,严重曲解本人意思,偷换概念和随意添加形容词,在本人看完笔录,觉的不符合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要求更改,并说出内心真实感受,均被无视、不予理睬。

8、未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只凭先入为主的主观因素,就给予本人否认,并不允许辩解和纠正。甚至在此过程中,还欺骗本人,说处罚减轻,事实上是从重处罚。

9、在处罚决定书下来前,妻子朱XX知道后,要求协商家庭矛值,并告知不允许。听到以下内容,沈XX说:“那小子怎么样了”,民警陈X说:“很猖狂,一直讲话,现在那边要求协商”。沈XX说:“那一定要从重处罚,她们没权利”。在这里,我想请问一下,作为一个合法公民,在受到了身体伤害和不一公正对待情况下,不允许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自己在受到了非人打击卡,身体疼痛难忍,不应该提出看医生治病吗?

10.在处罚决定书下来之前,本又多次要求与妻子见面,解决家庭矛盾,被民警同志上纲上线,说是治安问题,他们管不了。在本人很平静的告知所有事情经过,以及本人经营的店面,可能经营不下去、破产等问题,对本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2、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3、解除拘留证明书。

被申请人称:请依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泾公﹝治﹞行罚决字﹝2023﹞228号),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4月21日21时许,我局桃花潭派出所接桃花潭镇宝峰村干部报案称:宝峰村李家组居民朱XX向我反映她老公刘X今晚要到她家来,要杀她父母,我怕出事,现在向你们反映这个情况。接报后,桃花潭所XX沈XX带领民警吴XX,辅警王XX、陈X立即赶到朱XX户了解情况,朱XX称刘X向其发送表示正在从上海到泾县的路上,桃花潭所出警民警遂在朱XX户门外蹲守,以防发生意外。4月22日凌晨1时许,蹲守的民警发现刘X在朱XX户院外敲门,刘X见敲门无人回应,便翻院墙进入院内,在院内继续敲门。民警立即上前与刘X交谈并口头警告刘X,突然刘X情绪激动向民警走来,民警告知刘X要冷静情绪,服从命令,但是刘X不听从民警指令,态度嚣张。随即民警依法对刘X进行人身检查、传唤,在民警执行职务过程中,刘X口头辱骂民警,不服从民警语言控制,不配合检查、传唤过程。另查明,2023年4月5日20时15分,刘X使用微信、支付宝聊天功能向朱XX发送“老子被你搞得天天逼事很多”、“老子说的话,你不听,你还要讲什么”、“我是真有冲动,现在过去杀了你全家,我真的气的忍不了了,你懂吗”。

综上所述,我局裁定刘X的行为构成X胁他人人身安全、阻碍执行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十六条之规定,于2023年4月22日以泾公(治)行罚决字〔2023〕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XX胁他人人身安全、阻碍执行职务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四日、九日的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期限自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5月6日)。

二、对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的答复。

(一)本案认定证据。1.违法行为人X的陈述和申辩。X陈述2023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由上海乘车到达泾县桃花潭镇宝峰村朱XX户,在院外敲门很久但是没有人答复,遂从院子旁边的院墙爬进去,继续敲里面的门,但是也没有人答复,此时,派出所民警过来了,直接把刘X控制住并传唤到派出所来了。派出所民警先语言上控制刘X,让刘X不要动,同时对刘X使用了催泪喷射器,刘X当时情绪也比较激动,对民警说“把老子放开,喷到老子眼睛了,把老子放开”,见民警没有放开,刘X情绪更加激动,大声喊叫“把老子放开,关你吊事,我操你妈了个逼”,沈XX跟刘X讲话,刘X对他讲话很反感,说“你不要跟我讲这么多,我眼睛睁不开,你妈了个逼”,沈XX问“骂哪个”,刘X回复“老子骂你怎么了”,随后民警带刘X洗眼睛,洗了几分钟,刘X仍觉得眼睛很辣,说“放开放开,这么多人怕你妈个逼啊”,刘X对民警多次辱骂,不配合民警检查、传唤。同时刘X称其微信号为“XXXX”,昵称为“XXXXXX”,支付宝账号为“XXXXXXX”,昵称为“自律”,朱XX支付宝账号为“1768103XXXX”,昵称为“XXXX”,自从刘X与朱XX发生矛盾后,基本上在支付宝删了,微信上已经没有聊天记录了。刘X于2023年4月5日20时15分在微信上向朱XX发送了“老子被你搞得天天逼事很多”、“老子说的话,你不听,你还要讲什么”、“我是真有冲动,现在过去杀了你全家,我真的气的忍不了了,你懂吗”,这些话刘X辩解内心想法是现在很烦,朱XX说话让他刘X很烦,让朱XX不要跟他发消息了,当时是气头上说的气话吓唬吓唬朱XX,发发牢骚。

2.被侵害人XX的陈述。XX陈述X是其老公,二人婚后感情破裂,已经到法院起诉离婚了,但最近刘X一直发信息X胁其,特别是2023年4月21日下午3时许,刘X发微信说晚上12点到其家来,把其爸爸弄死,遂将此事向村干部报告。同时刘X知道其起诉离婚后,一直发信息X胁其,说要把其和其父母杀死。刘X发的这些信息对其影响很大,整夜睡不着,怕刘X到其家中做些过激的事,伤害其父母。晚上12点多,刘X真的来了,在其家敲门,没人答应后翻墙进了院子,随后被派出所民警发现,民警让刘X不要乱来,刘X情绪失控逢人就骂,不光骂其和其家人,连民警也骂,说“操你妈B,你们这些窝囊废,这么多人来弄老子一个人,你们算什么东西”,和民警对着来,反抗民警,吵吵闹闹的搞了将近一小时。朱XX陈述其微信号是“zz1768103”,刘X微信号是“LC54CEO”。

3.证人XX的陈述。XX陈述X是其女婿,跟其女儿朱XX婚后脾气不和,加上有经济纠纷导致感情不和在闹离婚,2023年4月21日下午三点多,听朱XX说刘X发信息讲晚上要到家里来,把小孩接走,还说要把我们一家人捅掉,因为怕出事把事情向反映了。晚上12点左右,刘X来了,在翻墙进了其家院子,后被派出所民警控制住了。派出所在控制刘X的时候,刘X骂民警“你妈逼,你们算什么东西,管什么,你们窝囊废,你们这么多搞我一个人”,民警控制刘X的时候,刘X在地下反抗,拼命的挣扎。刘XX胁其全家,动不动说要杀其全家,现在天天煎熬,不敢在家呆了。

4.证人X的证言。陈述2023年4月21日晚上20时许,朱XX向其反应朱XX老公刘X发信息说“今晚到你家去,要把小孩子抱走”,朱XX寻求村里帮助,其将这个情况向派出所报告了,当晚派出所民警跟其一起在朱XX家附近蹲点,到了4月22日凌晨多一点的样子,刘X到了朱XX家,先在门口敲门,然后刘X在门口咆哮,恐吓朱XX开门,后翻墙进了院子里,被派出所民警现场处置了。刘X在现场骂民警你们算什么东西,“操你妈B,你们这些窝囊废,这么多人来弄老子一个人,你们算什么东西”,民警把刘X控制住后将刘X带走了。

5.证人XX的证言。XX陈述2023年4月21日晚上21时许接到宝峰村书记舒X电话,听舒X书记讲“刘X今晚要到朱XX家来,扬言要杀朱XX家里人”,在朱XX家,派出所沈XX和民警了解了刘X发给朱XX的信息,当晚,派出所民警跟其一起在朱XX家附近蹲守,到了4月22日凌晨一点的样子,刘X来到朱XX家,先是在院外敲门,然后在门口咆哮,让朱XX家里人开门,后翻墙进入朱XX家院内继续敲门,试图进入朱XX家里,被派出所民警现场处置了。刘X在现场多次辱骂民警“你们算什么东西,不要你们管”、“你妈了个逼”“操你妈B,你们这些窝囊废,这么多人来弄老子一个人”,不服从民警命令,态度极其嚣张,后被派出所控制住带走了。

6.书证桃花潭派出所民警吴XX制作的自述材料。陈述了2023年4月21晚21时30分许接到宝峰村书记舒X报案称:宝峰村的朱XX反映其丈夫刘X正在往桃花潭来,并扬言要对朱XX家人打击报复。接警后,桃花潭派出所XX沈XX带领吴XX、王XX、陈X与村里书记舒X一同到朱XX家了解情况,后一直在朱XX家门外蹲守。至4月22日凌晨1时10分许,发现刘X出现在朱XX家,刘X敲门无人答复后翻墙进入朱XX家,随后民警对刘X进行检查时,刘X不服从民警指令,经多次警告无效后民警使用催泪喷射器对刘X进行控制,期间刘X一直辱骂民警、辅警,现场民警对刘X眼部进行了清洗,之后将刘X传唤至公安机关,刘X依旧辱骂民警,不配合传唤。

7.书证桃花潭派出所民警沈XX制作的自述材料。陈述了2023年4月21日晚21时30分许接到所里民警吴XX报告,宝峰村书记舒X报案称宝峰村朱XX反映其老公刘X发信息说今晚要到她家来找她家人,并扬言用刀捅死她的家人。因沈XX了解刘X与朱XX两人因为孩子入户等问题多次争吵,对他们的情况很了解,多次接触刘X后发现其性格偏激,思想固执,易走极端,得知情况后立即带领民警吴XX、辅警王XX、陈X赶到桃花潭镇宝峰村,和村书记舒X一道到朱XX家中,在家中了解了刘X与朱XX的聊天记录和来桃花潭车辆等信息。4月2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发现有人在朱XX家大门外拍打窗户,未得到回应,民警判断此人就是刘X,立即上前准备对其进行盘查,发现刘X翻墙入院,民警亮明身份,出示检查证要求刘X配合检查,刘X叫嚣要民警滚开,拒不配合检查,在民警多次警告未果后,准备上前控制刘X,刘X强烈反抗并辱骂民警、辅警,且刘X用手抢夺辅警陈X手持的催泪喷射器,民警遂用催泪喷射器对刘X进行喷射,之后对刘X进行检查,对刘X眼部进行清洗后将刘X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8.书证桃花潭派出所辅警王XX制作的自述材料。陈述了2023年4月21日晚21时30分许,其在派出所值班,接XX沈XX指令到宝峰村处警。之后沈XX带领其和吴XX、陈X和村书记舒X一起到达朱XX家中了解具体情况。据朱XX反映:最近朱XX到法院起诉与刘X离婚,然后刘X接到了法院的通知情绪激动,扬言今晚要从上海赶过来带走小孩,此前也多次说要到朱XX家拿刀捅了朱XX全家。4月2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发现有人在朱XX家院外敲门,见没人回应后翻墙进入院子继续敲门,民警发现此人就是刘X,便亮明身份出示检查证要求刘X配合检查,刘X拒不配合检查,在民警多次警告未果后准备控制刘X时,刘X强烈反抗并辱骂民、辅警,多次警告无效后民警对刘X使用催泪喷射器,但刘X没有停止反抗和辱骂欣慰,随后民警对刘X进行检查,并将刘X眼部进行清洗后将刘X口头传唤至桃花潭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调查。

9.书证桃花潭派出所辅警陈X制作的自述材料。陈述了2023年4月21日21时30分许,其在派出所值班,接到XX沈XX的指令到宝峰村处警。之后沈XX带领吴XX、王XX和陈X同村书记舒X一起到了朱XX家中了解情况。朱XX反映最近到法院起诉离婚,刘X接到了法院的通知情绪激动,扬言要从上海赶过来带走小孩,此前刘X多次说要拿刀捅了朱XX全家。4月2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发现有人到朱XX家门口在门外大声拍打窗户,见无人回应后翻墙进入朱XX家中,随后民警发现此人就是刘X,便亮明身份出示检查证要求刘X配合检查,刘X不配合检查,口中叫嚣要民警滚开并辱骂民、辅警,民警多次警告未果后对刘X使用催泪喷射器进行震慑警告,但刘X没有停止反抗和辱骂行为,随后对刘X眼部进行清洗将刘X传唤至桃花潭派出所。

10.刘X的人身检查笔录。刘X的人身检查笔录证实了2023年4月22日1时许,刘X出现在桃花潭镇宝峰村李家组朱XX家,随身携带物品有黑色手机一部、红色手机充电线一根、银色项链一条、4月21日上海至泾县乘车凭证一张,刘X本人身份证一张。

11.书证接受朱XX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宝账号截图等证实了2023年4月5日20时15分,刘X使用微信号为“XXXX”,微信昵称为“XXXXXXX”的微信向朱XX使用的微信号为“XXXXXXX”,微信昵称为不识别的六个韩文的微信发送“老子被你搞得天天逼事很多”、“老子说的话,你不听,你还要讲什么”、“我是真有冲动,现在过去杀了你全家,我真的气的忍不了了,你懂吗”等扬言X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措词,同时通过微信聊天内容刘X发送的“看看他怕不怕死,有几条命够死,我把他屎都打出来,我看看他逼嘴还能不能讲”等措词可判断刘X性格偏激,容易走极端。

12.视听资料桃花潭派出所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了2023年4月22日1时许刘X在朱XX家院内不配合民警检查、传唤,同时多次辱骂人民警察,情节恶劣。

13.视听资料桃花潭派出所办案区的监控视频证实了刘X在派出所办案区全过程及接受询问的全过程。

(二)本案处罚依据。根据上述材料调查证实:2023年4月5日20时15分,违法行为人刘X使用微信、支付宝向朱XX发送“老子被你搞得天天逼事很多”、“老子说的话,你不听,你还要讲什么”、“我是真有冲动,现在过去杀了你全家,我真的气的忍不了了,你懂吗”,后刘X2023年4月21日自上海乘车赶到泾县,4月22日凌晨1时许到达朱XX户住宅。因刘X在院门敲门无人答复,刘X翻墙进入朱XX户住宅,后被桃花潭所民警沈XX、吴XX、辅警陈X、王XX发现,民警依法口头警告刘X,并对刘X进行人身检查、传唤措施,在民警执行职务过程中,刘X口头谩骂民警,不服从民警语言控制,不配合检查、传唤过程。

X涉嫌X胁他人人身安全、阻碍执行职务案,我局依法受案调查,并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明违法事实之后,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X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并将复核内容告知刘X,但刘X拒绝签字。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认定刘X的行为构成X胁他人人身安全、阻碍执行职务,对刘XX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对刘X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刘X两种行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2023年4月22日依法作出泾公(治)行罚决字〔2023〕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复印件:

1、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壹卷共七十七页并附《证据目录清单》贰页(1、《受案回执》1份;2、泾公(治)受案字〔2023〕658号《受案登记表》;3、《受案回执》1份;4、违反行为人刘X《询问笔录》1份;5、被侵害人朱XX《询问笔录》1份;6、证人朱XX《询问笔录》1份;7、证人舒X《询问笔录》1份;8、证人王XX《询问笔录》1份;9、证人吴XX《自述材料》1份;10、证人沈XX《自述材料》1份;11、证人王XX《自述材料》1份;12、证人陈X《自述材料》1份;13、《检查证》、《检查笔录》1份;14、《接受证据清单》1份及接受的截图15页;16、《违法行为人户籍信息》1份;17;《到案经过》1份;18、《刘X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说明》1份;19、民警沈XX人民警察证复印件1份;20、《证明》1份;21、辅警陈X、王XX辅警工作证1份;22、《刘X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说明》1份;2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份;24、《复核报告》1份;25、《延长传唤审批表》1份;26、《送达回执》1份;27;《试听资料说明书》3份及光盘3张。)。

2、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壹页。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1日21时许,被申请人桃花潭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宝峰村李家组居民朱XX反映申请人今晚要到她家来,要杀她父母。

XX与申请人于2022年7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X。目前朱XX与申请人因感情问题,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查明,2023年4月5日20时15分,申请人使用微信聊天功能向朱XX发送“老子被你搞得天天逼事很多”、“老子说的话,你不听,你还要讲什么”、“我是真有冲动,现在过去杀了你全家,我真的气的忍不了了,你懂吗?”。

接报后,被申请人桃花潭派出所安排民警赶赴朱XX户了解情况,朱XX称申请人已向其发送来泾信息,已在上海到泾县的路上,为防发生意外,被申请人桃花潭派出所安排民警在朱XX户蹲守。

4月22日凌晨1时许,蹲守的民警发现申请人在朱XX户院外敲门,见敲门无人回应,便翻院墙进入院内。随后蹲守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人身检查。期间申请人情绪激烈,不服从民警语言控制,不配合民警依法检查,并多次口头辱骂民警,对被申请人桃花潭派出所依法执行职务拒不配合,随后将申请人带回被申请人桃花潭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朱XX双方离婚期间,应理性处理感情纠纷及子女抚养等事宜

2023年4月5日20时15分,申请人使用微信聊天功能向朱XX发送“老子被你搞得天天逼事很多”、“老子说的话,你不听,你还要讲什么”、“我是真有冲动,现在过去杀了你全家,我真的气的忍不了了,你懂吗”构成X胁他人人身安全。

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进行人身检查期间,申请人情绪激烈,不服从民警语言控制,不配合民警依法检查,并多次口头辱骂民警,对被申请人桃花潭派出所依法执行职务拒不配合,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泾公﹝治﹞行罚决字﹝2023﹞228号)。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