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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起草说明】《泾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稿)》起草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2 14:31
【起草说明】《泾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09-12 14:31 来源: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

《泾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泾政〔201916号)文件于20195月出台,部分条款已达不到上级新政策新要求。持续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促进全县工业提质扩量增效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本《政策》。

二、主要内容

1.扶持对象。经“双招双引”项目预审会议研究通过,在泾县境内投资、注册、纳税,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安全政策及泾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按合同约定完成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不含小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矿产资源开采类等项目,下同)。其中,单独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租赁厂房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指企业新增的机械设备购置、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购置等投入。外资折算达同等内资的项目,参照执行。

2.建设期限要求。自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必须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项目须在2年内完成投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的项目须在3年内完成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协议约定为准

3.财政奖补。对单独供地项目:自企业建成投产首次缴纳增值税的下一年度起,达到合同约定税收贡献,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补助、后2年减半补助”。对租赁厂房生产项目:自企业首次缴纳增值税的下一年度起,达到合同约定税收贡献,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3年60%补助、后2年30%补助”。以上项目需满足以下亩均税收标准要求:落户于县经济开发区(含城西园区、电机泵阀智能制造基地[城东基地]、蔡村基地)亩均税收第一年不低于8万元,第二年不低于10万元,自第三年起不低于15万元;落户于县经济开发区云岭分园亩均税收第一年不低于7万元,第二年不低于9万元,自第三年起不低于10万元;落户于其他乡镇亩均税收第一年不低于6万元,第二年不低于7万元,自第三年起不低于8万元。以上奖励,全部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科技创新或新产品研发等。

4.人才培育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税收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5名高管人员足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连续5全额奖励给个人;在此基础上,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3000万元或年税收每增加200万元,再给企业增加1名享受奖励名额。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激励政策。

5.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我县主导产业类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土地优先供给。新引进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按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新建主导产业、配套产业及其他项目,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并投产后,分别按4万元/亩、3万元/亩、2万元/亩标准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落户县经济开发区以外的新建主导产业项目、其他项目,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并投产后,分别按2万元/亩、1万元/亩标准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6.租赁厂房补助。对经项目所在乡镇或县经济开发区核查确认,租赁方与承租方非关联企业的租赁厂房生产项目,按实际生产使用面积,参照项目所在地市场价核定租赁费用,在项目建成投产后3年内给予相应补助:落户于县经济开发区(含城西园区、电机泵阀智能制造基地[城东基地]、蔡村基地)的企业每平方米年税收达到120150元、225及以上的落户于县经济开发区云岭分园的企业每平方米年税收达到105元、135元、150元及以上的;落户于其他乡镇的企业每平方米年税收达到90元、105元、120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年核定租金的30%50%100%给予补助。

7.多层厂房建设补助。支持企业土地集约化发展,鼓励企业建设二层及以上多层整栋生产性厂房(不含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且达到合同约定容积率,单体建筑达2000平方米且在厂房建成并竣工验收后,给予第二层每平方米200元、第三层每平方米250元补助,第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再增加50元补助。县内非招商引资企业厂房建设补助参照执行。

8.支持盘活闲置低效用地。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处置僵尸企业和闲置低效用地。鼓励县内外企业采取兼并重组方式盘活闲置低效用地,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合计总金额超500万元的企业,并购金额经牵头单位评估审计后给予5%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新增和补交的地方财力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以上奖励全部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科技创新或新产品研发等

9.智慧仓储建设补贴。给予企业智慧仓储建设补贴,企业以贷款方式建设智慧仓储的,由县财政分年度按当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三年期的贷款贴息补助;企业以自有资金建设智慧仓储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智慧仓储实际投入10%的补贴。

10.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亿元(外资折算达同等内资)且承诺正式投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承诺正式运营后年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四新经济类项目;对我县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力,经县委、县政府认定确需纳入一事一议并与县政府签约的项目。对以上三类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可视情在产业引导基金、厂房代建、设备购置补助、生产要素、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11.对拟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严格落实项目预审制度,并根据项目预审意见拟制项目合同;重大招商项目一经签约,由一名县领导领衔,协调落实项目推进中的帮办服务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及县经济开发区明确专人作为帮办服务责任人,确保项目建设进度。

12.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和县经济开发区应积极协助企业办理上市、融资、招工、人才引进等事宜,帮助企业做好员工子女上学、医疗服务、职称评定等工作,协助企业与高校建立联系,推动产学研合作。

13.政策审核兑现程序。由乡镇、县经济开发区于每年初对辖区内企业上一年度应享受政策奖励情况进行梳理并初审,汇总后呈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转,交由县招商合作中心、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奖励意见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14.本优惠政策原则上实行年度申报并在次年兑现一事一议项目按合同约定条款兑现),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单个企业项目符合各项扶持政策的,在县本级层面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总计额度上限为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不含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多层厂房建设补助支持盘活闲置低效用地、智慧仓储建设补贴除外。

15.同一企业同项目同时满足供地和租赁扶持条件,由企业自行选择享受供地或租赁扶持政策,且不可重复享受。

16.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及其他不宜奖励情形的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享受政策扶持的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申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17.企业若在享受政策扶持后的3年内迁出泾县,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按同期贷款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18.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负责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核,出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核报告,作为企业优惠政策兑现依据,相关审计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19.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泾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泾政〔201916号)文件不再施行。对在本政策施行前签约的项目,按原投资协议、结合原政策予以兑现。

20.本政策由县双招双引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起草经过

根据《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出台一般需经过(一)调研起草-(二)评估论证-(三)公开征求意见-(四)合法性审核-(五)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一)调研起草方面根据县政府安排,从20232月份开始,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县财政局牵头,参考借鉴市内周边县(市)区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对该政策进行修订,2023222日,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科商经信局赴广德市、宁国市开展专题调研,收集整理其他县市区文件,学习分析,于4月3日形成决策草案初稿;(二)评估论证方面。417日,书面征求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11家县直有关单位及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意见;523日,召开第一次征求意见会,627日,副县长卢勇主持召开第二次征求意见会,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11家县直有关单位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及5家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会上对政策修订内容进行充分讨论,会后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三)公开征求意见方面,于9月12日将《泾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稿)》刊登于县政府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四)合法性审查方面,经我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审查,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 号)第三条“各市、县政府及开发区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故以县政府名义出台《泾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稿)》权源依据充分,属于县政府依法行使的职权范围内。(五)集体审议决定方面,4月17日,县招商合作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通过了《泾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