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8日,我局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泾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期限为30日。期满,未收到意见和建议。
8月15日,我局将《关于征求<泾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至县发改委等30个单位、部门征求意见,收到了县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局等21个单位的意见反馈。
县委宣传部建议将办法第五条“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内容由县文明办等相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中的县文明办、县委宣传部改成县委宣传部(文明办);第十条“……经招拍挂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内公益广告占广告总量的25%以上”中的25%改为20%,我局予以采纳。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对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户外广告主体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内容的许可、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建议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广告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我局予以采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对第二条“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指导、把关工作,同时负责相关户外广告所使用的土地资源、空间资源的招拍挂。其它属性土地资源等招拍挂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修改为“负责全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以及专项规划实施的管控,同时负责相关户外广告所使用的土地资源、空间资源的用地规划审批工作。”和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我局予以采纳。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对第二条中“公安……气象、公共资源管理等部门,修改为“公安……气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提出,对第二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许可审批及综合协调等,组织实施本办法。”修改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审批、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等,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国控集团负责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运营维护以及安全管理工作”表述,作为一个企业,在公平性审查方面可能通过不了。修改为“依法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市场经济主体,负责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运营维护以及安全管理等工作,同时接受职能部门监督管理。”
县发改委提出:建议删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过境铁路沿线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过境铁路沿线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由铁路部门负责实施,予以采纳。
《泾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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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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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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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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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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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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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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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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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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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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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删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过境铁路沿线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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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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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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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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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户外广告主体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内容的许可、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广告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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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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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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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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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如下:财政部门主要是资金保障,建议根据县级财力实际,提前谋划资金需求,合理安排户外广告设置规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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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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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提前做好资金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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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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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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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第二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许可审批及综合协调等,组织实施本办法。”修改成“第二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审批、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等,组织实施本办法。” 2意见.“县国控集团负责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运营维护以及安全管理工作”表述,作为一个企业,在公平性审查方面可能通过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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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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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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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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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第二条中“公安、消防、住建、应急、生态环境、教体、文旅、财政(国资)、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气象、公共资源管理等部门,修改为“公安、消防、住建、应急、生态环境、教体、文旅、财政(国资)、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气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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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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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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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县委宣传部(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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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将办法“第五条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内容由县文明办等相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根据需要合理安排设置时间及方式,并报县委宣传部门备案”中的县文明办、县委宣传部改成县委宣传部(文明办);
2.建议将办法第十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0日的,应当以公益性内容填充;经招拍挂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内公益广告占广告总量的25%以上中的25%改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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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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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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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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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第二条 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指导、把关工作,同时负责相关户外广告所使用的土地资源、空间资源的招拍挂。其它属性土地资源等招拍挂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修改为“第二条 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以及专项规划实施的管控,同时负责相关户外广告所使用的土地资源、空间资源的用地规划审批工作。”
二、建议“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修改为“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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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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