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县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县供销社的重要工作,指导成员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供销社理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包括兼职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理事会可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县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县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县供销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县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县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县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依法决定县供销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六)代表县供销社行使出资人职责,决定县供销社对投资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县供销社设监事会,为全县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社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对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职责的履行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监事(包括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可设外派监事,外派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外派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监事会可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
理事会理事、县供销社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县供销社投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县供销社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