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泾县2023年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制定《泾县2023年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施方案》,请认真做好贯彻实施。
附:泾县2023年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施方案
泾县扶持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
抄送:市集体经济办、县委办、县政府办
附:
泾县2023年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部署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省“两强一增”行动部署,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因地制宜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全县村级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23年起,根据省“两强一增”村级集体经济提升行动计划,继续围绕服务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创建工作,大力实施抓党建促集体经济提质行动,推动全县村级集体经济示范片区再上新台阶。2023年实现村级集体经济“两个不低于、两个超过”的工作目标,暨:村均不低于65万元,所有村不低于30万元;50万元以上强村占比超过60%,100万元以上的村占比超过15%。
三、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要求年经营性收益50万元以下的村,2019年至2022年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村一般不纳入此轮扶持范围,扶持的项目要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具备项目实施条件,能够符合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管理要求。经研究,确定2个项目5个扶持村对象。
四、资金安排
2023年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每村补助50万元,本轮中央财政扶持村4个,省级财政扶持村1个。扶持资金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加强扶持资金监督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违背村集体意愿,不得将扶持资金投入地方投融资平台。
五、项目内容
本轮扶持的村项目主要为农产品加工厂房建设。通过该批项目的实施,可带动泾县特色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提升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具体详见附件)
五、实施步骤
1.谋划遴选阶段(2023年5月)。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依据泾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遴选符合扶持对象要求的扶持村,进行会商初审。
2.立项审核阶段(2023年6月-8月)。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达我县后,根据初审推荐名单进行项目评审,并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批复。(中央级衔接资金6月10日已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复,省级衔接资金暂未下达)
3.项目实施阶段(2023年7月—11月)。资金项目批复下达后,有关乡镇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实施,原则上60日内必须开工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规范项目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加强项目监理、严格项目变更、规范资金拨付,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4.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2月)。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规范开展自验。自验合格后,由乡镇向县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的15日内,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质量、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联农带农机制实现情况等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县级验收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决算审计。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承担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主体责任,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全力推进项目的实施。
2.明确部门责任。县直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形成抓村级集体经济的整体合力。县委组织部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供组织保障;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县财政局负责为村级集体集体扶持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县直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3.做好风险防范。各乡镇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稳步有序推进。坚守底线,不改变村级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和农民利益,强化民主监督,认真落实“四议两公开”,规范和完善民主决策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附件:泾县2023年度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清单